法院是否可以多次冻结企业同一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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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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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7 09:43
不可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该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而言的。银行存款账户不同于存款,银行帐户已被某人民*冻结的,不能一概认为其他人民*不能重复冻结,而应视该账户中的存款情办而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7 09:44
*在单一诉讼当中是不会多次冻结企业的,同一银行账户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7 09:45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26条第1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按照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第28条之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解除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具有双重属性,即轮候和加冻的功能,也就是说当轮候冻结时账户余额高于第一顺序冻结标的时,对高出的部分第二顺序的*可以加冻,不足冻结标的的部分适用轮候冻结的功能。
因此,轮候冻结和轮候查封并不完全相同,轮候冻结对于在先冻结存款余额范围内的存款,必须等待在先冻结解除后才能发生冻结的法律效力,但对于超出在先冻结的银行存款余额部分可以在轮候冻结额度内起到冻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