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克麻果没有检测含量,刑法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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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4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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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22:46
依照刑法规定,*不以纯度折算,故不需对*进行定量分析。
贩毒麻果量刑标准:
50克以上,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0~50克,7~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克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麻果,其主要成分是*,是一种加工后的*片剂,外观与*相似,属苯丙胺类兴奋剂,经化验含有甲基安非他明和咖啡因。具有很强的成瘾性。服用后会使人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极度兴奋,能大量耗尽人的体力和免疫功能。长期服用会导致情绪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损害心脏、肾和肝,严重者甚至导致死亡。
贩毒麻果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1、口供之外与*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贩毒案件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固定供述后不再去收集手机、指纹等物证,一旦被告人翻供,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2、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证据。对被告人供述中陈述的与贩毒的事实相关的人员的证言、物证、书证未及时收集加以映证,案件移送起诉后,需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证书证已灭失,难以形成证据锁链。
3、破案的时机把握不准。贩毒案件必须处理好破案的及时性和适时性的辩证关系。既要及时侦破从快打击,又不能一发现贩毒就打,时机选择不当,无疑会使本有条件做到人赃俱获的案件只得通过补充收集大量间接证据予以弥补,大大增加了侦查投入。
4、疏于对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证、辩疑、深查。共同贩毒案件,忽视对单个成员的取证,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员的犯罪事实难以认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