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4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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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4 23:33
呼吸副高要入院记录、病程记录、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手术和分娩记录病例五份。所提供病历应遵循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2002190号要求,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疑难死亡病案讨论、会诊、抢救记录原件等。所提供病历要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出其任现职期间,诊治疑难病症、解决疑难问题和从事本专业日常工作的能力水平。尤其要反映其作为上级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所提拱病历要有真实性,必须是从医院病案室借出的病历原件。对原病历不得修改,不得重新撰写。严禁杜撰、编造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