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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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4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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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07:05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时,税务方面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另外,企业财产保险,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也是准予税前扣除的。
注意: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需要扣缴个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什么?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当年不可扣);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