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无线电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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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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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0 11:05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一、关于无线电频率分配
(一)许可事项
无线电频率分配。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三)许可条件
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频率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使用的频率必须符合国家频率划分、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所开展的通信业务在国家许可范围内;
2、频率申请的理由充分,频率使用满足经济合理原则,且在拟使用的地域内有可供使用的频率;
3、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单位或个人因设置台(站)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如果申请使用省管频率,则通过各市无线电管理处向省无线电管理局申请。在宁的省、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受理。
2、预指配频率。省无线电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行政和技术审查,对属于本级审批且符合条件的,经过必要的频率协调后预指配频率;对属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提出审查初步意见,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3、频率指配。用户在收到预指配频率通知后,进行网络设计、电磁环境测试和必要的电磁兼容性分析,提交相关技术报告。省无线电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技术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后指配频率。对小功率电台及小型组网的一般频率申请将简化程序,直接指配。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使用频率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频率申请文件,应包括: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
2、《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3、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
4、微波频率申请还需填报《微波路由表》;
5、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申请,还需提供相关电信运营资格证明;
6、必要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六)办理期限
在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对功率大、台站多、造价高的大型通信网的频率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频率预指配(频率协调时间除外),10个工作日完成频率指配;对属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出审查初步意见,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对小功率电台及小型组网的一般频率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频率指配。
二、关于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一)许可事项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提出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三)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型号核准证;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5、设台(站)单位或个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单位或个人因申请设置台(站),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在宁的省、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无线电管理局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受理。
2、审查与发照。省无线电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需要指配频率的台(站)申请,审查通过后直接办理设台手续,申请人在交纳了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后,领取无线电电台执照。对需要指配频率的,先通过频率指配审批程序,取得使用无线电频率许可,再办理设台手续。
设置使用微功率台(站)、公众对讲机、公众网终端设备不需要办理台(站)设置审批手续。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手续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文件,应包括:设台理由、覆盖范围和设置地点、主要技术参数等;
(2)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小型网络、台站可报组网方案)。
(3)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批准文件;
(4)《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5)《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2、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应提交:
(1)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
(2)地球站属于该网网内用户证明文件;
(3)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4)如站址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提交上列的(1)(3)(4)外,还应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
(2)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3)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4)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5)如地球站涉及电信业务经营,还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设置微波站,应提交微波路由图、波道配置方案、各站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设置雷达站,应提交所选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设置广播电视、民航、铁路等专用台(站),应提交专业部门批准设置和频率使用文件。
设置船舶电台,应提供海事部门的船籍、船名证明文件,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
(六)办理期限
在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对不涉及频率指配的台(站)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办理完台(站)设置审批手续;对需要指配频率的,自取得频率使用批文后10个工作日办理完台(站)设置手续;对于设置地球站、微波站和雷达等特殊台(站)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台(站)设置手续。
三、关于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一)许可事项
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有关部门指配。
(三)许可条件
相应的台(站)符合设置条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单位或个人在设置使用电台时需要核配无线电台(站)呼号的,在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提交台(站)设置使用书面申请时,提出指配电台呼号要求,由所在市无线电管理处向省无线电管理局申请,在宁的省、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无线电管理局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受理。
2、审查与指配。省无线电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指配呼号。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文件,包含申请指配无线电台(站)呼号内容。
(六)办理期限
在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完成台(站)呼号指配。
四、关于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一)许可事项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需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第六条: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程序:*、*有关部委及其直属机构所属的生产厂商向国家无委办公室提交申请和必要资料,其他生产厂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无委办公室。
(三)许可条件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具有生产无线电通信设备项目,营业执照时效合法。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四)生产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3、说明该无线电发射设备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该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
6、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交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规取得的生产许可证。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材料,再由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向省无线电管理局申请。在宁的省、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受理。
2、初审与上报。省无线电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初步意见,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六)办理期限
在生产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上报。
五、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一)许可事项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经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5]15号)。
(三)许可条件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拥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其设备上注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四)办理程序
省内各单位、企业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按以下程序办理进口审查手续:
1、申请。省内各单位、企业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提出申请,再由所在市无线电管理处向省无线电管理局申请,在宁的省、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无线电管理局申请。
2、进口审核。进口单位在向国家及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前,应将申请表及有关技术资料报省无线电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市无线电管理处审核。省无线电管理局对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内签署审核意见。
3、入关审批。在设备入关前,进口单位应填写《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并附有《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及进口合同报省无线电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核发进口单位《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五)进口设备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进口审核:
1、申请文件;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及附表(无线电管理局需留存一份);
3、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入关审批:
1、申请文件;
2、《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3、进口合同;
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六)办理期限
在进口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完成进口审核,5个工作日完成入关审批。
六、关于省内企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产品检测和质量检验监督
(一)许可事项
省内企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产品检测和质量检验监督。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许可条件
生产无线寻呼发射机、短波、调频超短波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具有生产无线电通信设备项目,营业执照时效合法。其生产的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四)办理程序
生产无线寻呼发射机、短波、调频超短波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向省无线电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在宁的省、部属企业可直接向省无线电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无线电管理局将对该申请进行初审和设备检测,并转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3、说明该设备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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