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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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21:07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中的相关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办理前,申请人应明确自己是否有以下情况,有任意一种的,车辆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人民*、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机动车所有人需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二块车辆号牌。
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5、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6、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7、属于校车的,还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填写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景德镇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