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5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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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10:57
法律分析:需要。作为仲裁案件的申请人,在立案时,仲裁委员会会告之其电话,或者申请人在立案时问明仲裁委的电话,作为被申请人,在接受应诉通知或者开庭传票时,仲裁委通常会告之被申请人仲裁委的联系电话。如果电话错误或者无人接听,可以前往仲裁委员会办理有关提交证据、了解案情等事务。对空号,可以要求仲裁委告之正确的电话,也可以通过网站或者电话查询台查询。对无人接听的电话,只有不定时比如刚上班时间打电话,或者亲自前往办理事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