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以什么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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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3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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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22:18
刑法286条是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1)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2)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3)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
(4)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6)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8)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致使泄露行相关信息500条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