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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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3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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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7 09:31
(1993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9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六次会议通过的、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居住区项目,需要绿化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该单位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负有技术指...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于1993年12月21日由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随后在1994年5月12日经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在2002年9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六次会议对《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修正,修正案在2002年12月1日经...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介绍
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指出各级政府应安排绿化经费用于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绿化建设和维护。建设单位应将绿化经费纳入工程总概算,市政绿化建设投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要求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规划的专业性和合理性。第十二条强调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由具...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明确了一系列关于奖励与处罚的规则,旨在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与维护。条例规定对积极参与植树绿化、园林建设及管理维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举报和制止损坏绿化设施行为有功的人员,各级政府或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也将给予奖励。条例第三十二条...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湖泊保护等实施的规划、服务和管理活动。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
城市绿化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哪...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1月9日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内容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城市综合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打造国家中心城市。该条例适用于市区和特定城市化地区,涵盖基础设施、交通、环境等公共事务管理。其核心原则是以人为本和依法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城市治理。城市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级政府负责统筹,各部门协同工作。市区按级管理,区政府为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