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经理资格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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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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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5 18:03
关于开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行业中、高层
管理人员第四期培训班的通知
在哈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加强物业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水平,根据《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哈政综〔2011〕29号)关于“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物业项目经理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的规定,我局委托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管理学院开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现将第四期培训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物业企业经理、物业项目经理、三总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
二、培训时间
2012年4月23日至29日,为期7天。
三、培训地点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哈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
四、培训内容
物业管理形势报告、*法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物业企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实务等。
五、培训师资
市住房局、市物价局有关人员,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专职教师及外请物业行业专家。
六、培训发证
1、参加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由市住房局统一颁发《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证》。
2、《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证》是我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从业上岗证,在申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换发资质证书时,可以代替物业职业资格证书使用。
3、对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要求投标物业企业的经理和项目经理具有《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证》。
4、市住房局将通过建立《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信息档案》,对取得《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证》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和审证工作。
七、收费标准
按《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物业行业管理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哈价经发[2011]205号),每人次收取培训费、资料费、交通费、参观费等共800元,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管理学院负责收取。
八、有关要求
1、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是加强我市物业市场监管,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规范物业行业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原则上要求在哈物业企业经理、物业项目经理、三总师等全部参加培训。
2、拟参加培训人员填写《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报名表》,附3张1寸照片,加盖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公章,于2012年4月18日前报市住房局物业管理处218房间。
联系人:武鹏 *彤 联系电话:84637974
附件:《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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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5 18:03
关于开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行业中、高层
管理人员第四期培训班的通知
在哈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加强物业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水平,根据《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哈政综〔2011〕29号)关于“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物业项目经理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的规定,我局委托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管理学院开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现将第四期培训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物业企业经理、物业项目经理、三总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
二、培训时间
2012年4月23日至29日,为期7天。
三、培训地点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哈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
四、培训内容
物业管理形势报告、*法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物业企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实务等。
五、培训师资
市住房局、市物价局有关人员,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专职教师及外请物业行业专家。
六、培训发证
1、参加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由市住房局统一颁发《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证》。
2、《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证》是我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从业上岗证,在申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换发资质证书时,可以代替物业职业资格证书使用。
3、对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要求投标物业企业的经理和项目经理具有《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证》。
4、市住房局将通过建立《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信息档案》,对取得《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证》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和审证工作。
七、收费标准
按《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物业行业管理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哈价经发[2011]205号),每人次收取培训费、资料费、交通费、参观费等共800元,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管理学院负责收取。
八、有关要求
1、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是加强我市物业市场监管,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规范物业行业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原则上要求在哈物业企业经理、物业项目经理、三总师等全部参加培训。
2、拟参加培训人员填写《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报名表》,附3张1寸照片,加盖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公章,于2012年4月18日前报市住房局物业管理处218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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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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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对象
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物业企业经理、物业项目经理、三总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
二、培训时间
2012年4月23日至29日,为期7天。
三、培训地点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哈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
四、培训内容
物业管理形势报告、*法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物业企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实务等。
五、培训师资
市住房局、市物价局有关人员,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专职教师及外请物业行业专家。
六、培训发证
1、参加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由市住房局统一颁发《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证》。
2、《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证》是我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从业上岗证,在申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换发资质证书时,可以代替物业职业资格证书使用。
3、对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要求投标物业企业的经理和项目经理具有《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证》。
4、市住房局将通过建立《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信息档案》,对取得《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证》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和审证工作。
七、收费标准
按《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物业行业管理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哈价经发[2011]205号),每人次收取培训费、资料费、交通费、参观费等共800元,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管理学院负责收取。
八、有关要求
1、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是加强我市物业市场监管,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规范物业行业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原则上要求在哈物业企业经理、物业项目经理、三总师等全部参加培训。
2、拟参加培训人员填写《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报名表》,附3张1寸照片,加盖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公章,于2012年4月18日前报市住房局物业管理处218房间。
联系人:武鹏 *彤 联系电话:84637974
附件:《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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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5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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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加强物业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水平,根据《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哈政综〔2011〕29号)关于“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物业项目经理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的规定,我局委托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管理学院开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现将第四期培训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物业企业经理、物业项目经理、三总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
二、培训时间
2012年4月23日至29日,为期7天。
三、培训地点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哈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
四、培训内容
物业管理形势报告、*法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物业企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实务等。
五、培训师资
市住房局、市物价局有关人员,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专职教师及外请物业行业专家。
六、培训发证
1、参加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由市住房局统一颁发《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证》。
2、《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证》是我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从业上岗证,在申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换发资质证书时,可以代替物业职业资格证书使用。
3、对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要求投标物业企业的经理和项目经理具有《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证》。
4、市住房局将通过建立《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信息档案》,对取得《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证》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和审证工作。
七、收费标准
按《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物业行业管理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哈价经发[2011]205号),每人次收取培训费、资料费、交通费、参观费等共800元,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管理学院负责收取。
八、有关要求
1、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是加强我市物业市场监管,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规范物业行业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原则上要求在哈物业企业经理、物业项目经理、三总师等全部参加培训。
2、拟参加培训人员填写《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报名表》,附3张1寸照片,加盖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公章,于2012年4月18日前报市住房局物业管理处218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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