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房屋要经过什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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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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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9 10:21
房屋强拆的程序为: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2、被拆迁人期限内未搬迁即可实施强制搬迁;3、组织*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4、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5、物品清点登记后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