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8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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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1:39
落户时,房屋没有房产证的,需要提供经房管局备案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管局出具产权证明代替房产证使用。 办理户口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购房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回执。 2、购房*或《房地产企业预售款收据》。 3、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等,必要时由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意见。 房屋经区*分局编列正规门牌号码的,可凭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入户地分局*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