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遇车祸如何要求赔偿?】精神病人的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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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8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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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14:11
案 例 李杰的丈夫于2012年1月12日乘坐北京某公司公交车外出,该车在途经海淀区某路段时与一大货车相撞,并导致包括其丈夫在内的多名乘客受伤。李杰的丈夫受伤后即被公交公司送往北京市海淀区某医院治疗,留院观察五天,自2012年1月12日至2012年1月16日止。经诊断,李杰丈夫头外伤后神经性反应,左额部皮肤挫伤,*软组织挫伤。留院观察期间,因其丈夫有精神病(精神残疾二级),公交公司请了两名护工来护理,费用也全部由公交公司支付,后回家静养至今。
因李杰和丈夫此前承包经营了某村委会7亩山场,现因丈夫受伤,精神上再次受到刺激,无法种树干活,且在回家静养期间,李杰丈夫的治疗费用又支出了120元。因此,李杰认为此次事故还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以及影响了他们的经济收入,于是打算提起诉讼寻求赔偿。
公交车与大货车之间的事故,经北京海淀区交警认定,大货车负全部责任,公交车不负责任,问:
1、李杰和丈夫可否向公交车公司要求赔偿后续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费用?
2、到底向哪一个公司要求赔偿对李杰及其丈夫最有利?
律师点评:
本案看似是件简单的交通事故,是导致乘客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实质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合同之诉,一个是侵权之诉。
那么这两诉在实践中有什么区别呢?
合同之诉在本案中是指旅客运输合同,也就是说当李杰的丈夫乘坐公交车,向公交车支付运费,公交车给其客票时起,李杰的丈夫与公交车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就已成立,客运公司就负有将其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公交公司应保证李杰丈夫的人身安全,对其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公交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赔偿责任为无过错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如果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公交公司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公交公司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上述公交公司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的乘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
因此,李杰的丈夫可依旅客运输合同向公交公司主张后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但在此提醒李杰注意一点,如果依据客运合同纠纷主张赔偿,因合同纠纷属于违约之诉,故而是无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如果李杰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提起侵权之诉。侵权之诉在本案中是指,李杰的丈夫乘坐公交车,因另一大货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公交车相撞,导致李杰的丈夫受伤,大货车对于李杰来讲是侵权人,大货车在这个事件中具有重大过错,大货车的车主应对李杰所受到的伤害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李杰的丈夫可向大货车的车主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
因此,综合分析,如果大货车的车主具有经济赔偿能力,建议李杰向其住所地的*提起侵权之诉,这样李杰可以多拿到一些赔偿。但如果大货车的车主找不到,李杰也有司法救济,李杰可向公交公司住所地的*提起合同之诉,依据旅客运输合同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而,李杰可在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中选其一,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命权大于一切,任何人和单位因过错导致他人人身遭受损害后都应承担不可推缷的赔偿责任。
北京中剑律师事务所 史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