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就业认定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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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9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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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01:43
1、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2、低保、低保边缘户成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1、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2、低保、低保边缘户成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进行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可以申请当地*给予的相关补助或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龄、身体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成员等,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转为城镇户籍就业困难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哪些人
就业困难人员分为以下几类:
(1)城镇“4050”失业人员:界定时间为申报时上年度12月31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并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3)城镇特困职工家庭的失业人员:经县总工会认定并持有有效《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4)城镇残疾的失业人员:经劳动、民政或残联等有关职能部门鉴定并持有《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城镇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人的家庭(包括双方均失业家庭、单亲失业家庭中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的)中的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最后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1年内进行四次以上求职登记,服从劳动
保障机构推荐工作非因本人主观原因仍失业的,并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人员。
(7)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的人员:家庭常住人口户籍在本县农村、家庭户籍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经相关部门确认的享受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
(8)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的被征地农民:领取了职能部门核发的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证件,且符合上述一至六类就业困难人员类别之一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