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9 11:0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3 15:10
纵观世界,水权尚未有一个“权威”的定义,研究者常常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界定。水权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包括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其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
水权与一般的资产产权不同,具有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水权的非排他性。中国*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样导致了水权二元结构的存在。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法律约束的水权具有无限的排他性,但从实践上来看,水权具有非排他性,这是水权的特征之一。中国现行的水权管理*存在许多问题,理论上水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实质上归部门或者地方所有,导致水资源优化配置障碍重重。以黄河为例,尽管成立了黄河水利委员会代理水利部行使权力,并且在黄河水管理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水资源开发利用各自为政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观,“水从门前过,不用白不用,多用比少用好”等观念长期驱动人们的用水行为。大量引水无疑加剧了黄河断流,引起更大的生态环境问题。国家水资源拥有的产权流于形式,水权强排他性转化为非排他性。
第二,水权的分离性。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存在着严重的分离,这是由我国特有的水资源管理*所决定的。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是非常明确的,但纵观水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国家总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将水资源的经营权委授给地方或部门,而地方或部门本身也不是水资源的使用者,他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给最终使用者,水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相分离,所以导致水权的非完整性。
第三,水权的外部性。外部性,也称外部效果,他是指那种与本措施并无直接关联者所招致效益和损失。例如,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江河,使渔业受到损失,对于受害者而言,这是一种负的效果。
水权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它既有积极的外部经济性(效益),也有消极的损失。以流域为例,如果上游过多地利用水资源,就可能导致下游水资源可利用的减少,甚至江河的干涸,给下游带来一定的损失。同样,在某一地区修建大型水库,由于改善了局部地区的小气候,可能给周边地区带来额外的效益,如增加旅游人数,为当地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等。
第四,水权交易的不平衡性。由于中国的水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水权的交易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交易的双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代表者,其地位是不一样的,一方通常是代表国家或集体组织行使水资源的管理权,它出让产权;另一方则是为了获利的水资源经营者或使用者,产权出让者可以凭借*的良好形象或者权威对出让的产权施加影响,而且他们具有垄断性,而购买者则不具备这样的优势,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影响。特别是水权交易在另一情况下变得更加不平衡,如由于商业欺诈或者*的原因,水权可以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尽管这只是一种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