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9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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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3:22
【案例1】假设张某2020年2月取得彩票收入100万元,股票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2020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2020年度工薪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其2月有一笔捐赠支出70万元;8月无分类所得,但有一笔捐赠支出50万元。张某进行了计算:2月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00+60+120+150)×30%=129(万元);8月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20+150)×30%=81(万元)。
根据现行*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当月各项分类所得、年度综合所得、年度经营所得等所得项目中扣除,但不得重复扣除。并且,捐赠扣除有限额方面的规定,就全额扣除的而言,例如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全额扣除,但如果纳税人“收入少,捐的多”,就会出现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无法扣除的情况;就比例扣除的而言,扣除比例为当月各项分类所得、年度综合所得、年度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的30%,就每一项所得而言,分别不超过该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30%。
在案例1中,张某在计算2月和8月捐赠限额时,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两类所得进行了重复计算。张某2月捐赠应当尽可能在当月分类所得中扣除,以免扣除不完,其2月可以扣除的金额为(100+60)×30%=48(万元),剩下的22万元以及8月捐赠的50万元,可以选择在经营所得、综合所得中扣除。
【案例2】假设孙某2020年的工资收入为50万元,劳务报酬为20万元,稿酬为10万元,无其他收入,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2020年2月,孙某为支持疫情防控捐赠了价值5万元的口罩,可以全额扣除;9月,孙某向某基金会捐赠现金20万元,可以按比例扣除。孙某应该先扣除全额捐赠还是比例捐赠?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捐赠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实务中,个人同时有全额扣除和按比例扣除的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时,扣除次序对捐赠扣除结果没有实际影响。
案例2中,孙某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20×80%+10×56%-6)=65.6(万元),捐赠扣除限额为65.6×30%=19.68(万元),捐赠限额是一个确定数。孙某不论先扣除全额捐赠,还是先扣除比例捐赠,对其捐赠扣除无实质影响。孙某扣除捐赠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5.6-5-19.68=40.92(万元),但其向某基金会捐赠的20万元中,有0.32万元(20-19.68)超过扣除限额,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