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章重复盖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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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8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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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18:30
不可以。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纳税人,于开具后的*上写,此*为无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