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寻衅滋事的人是什么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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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31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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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21:56
一、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从法律规定看,犯罪主体属于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年满十六周年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即本罪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和自然人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即使造成严重危害,也不能当作犯罪处理。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只能作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罪,抢劫罪,贩卖*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主体而不能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主体。
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为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的主观方面为:公然藐视社会主流文化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要弄清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特别要考查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犯罪主观要件的基本成份,是推动犯罪实施寻衅滋事的内心起因。从个体心理发展来看,动机是需要心理转化为行动的关键一环,在审判活动中是分析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内容。心理学表明,动机是主体意识作用于客观事物对象而形成的一种心理活动,主体的需要是动机的内因,活动的对象是动机形成的外因。我们认为,主体由需要产生的*,往往呈现为抽象的意念。这种意念还未有明确的对象,只反映了主体希望满足需要的*,是一种滋事的心理,还不是犯罪的动机,只有主体的*与客观世界中的具体对象建立了心理联系时,才变成真正的寻衅滋事的动机。一切故意犯罪都具备犯罪的动机,作为直接故意犯罪的寻衅滋事罪也不例外,甚至动机更复杂,更深刻。
从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寻衅滋事的案件分析,本罪的犯罪动机大体分以上7种类型:
1、享乐型。这类人追求享乐,为了获取流行式消费品或奢侈的生活水平,而强拿硬要。
2、虚荣型。这类犯罪的寻衅滋事,不是为自己得到什么实惠,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以在同伴面前炫耀自己。
3、偏好型。这类犯罪出于*人格,为了追求低级趣味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取乐。
4、报复型。由于在现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多种分配形式形成的复杂社会现象,而与社会格格不入,伊仇视社会,通过寻衅滋事实施报复社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5、扩张型。这类犯罪是主体自我意识膨胀的结果,认为老子天下
第一,眼里容不下别人,要求别人服从。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21:57
喜欢动辄打人的人有暴力倾向,头脑简单,自以为是,表现为无知者无畏,情绪容易冲动,由着性子来,平时爱张扬逞能,征服欲强烈,爱挑起是非,寻衅滋事,信奉拳头解决问题,是社会渣滓,容易被人利用,充当别人的打手,沦为社会小混混,或者被黑恶势力收容所用,总之打打杀杀的人都没有好下场。
喜欢打人的人,欺负的是弱小和善良的人,专挑软柿子捏,得寸进尺,沾了便宜后洋洋得意,以为老子天下第一,在人前嚣张跋扈。但这些人也有倒霉的时候,一旦碰到狠角色、强中手,脚踢到铁板上,吃瘪了就会认怂,实在扛不住胆怯了就报警,是典型的欺软怕硬,恃强凌弱,降不住猪肉降豆腐,等吃亏多了,见识广了,也许就会老实多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21:57
寻衅滋事的人一般是有野心的,头脑积水、目空无人,放下自己生意不好好干,到处寻衅滋事拢断生意,欺行霸市是得到不好下场的人财两空结局。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21:58
爱寻衅滋事的人,往往比较不安于现状,想表现自己,
而在正常的奖励机制下又得不到认可,
于是选择在不是正常表现的方面,表现出特殊行为,比如寻衅滋事,来显得自己与众不同的能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21:59
爱寻讯滋事的人我认为可能比较自卑,甚至于有些心理畸形他们通过这样那样的事情想引起周边人的注意,用这种不正当的方式来博取眼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