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31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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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09:27
一、兄弟姐妹有无相互 抚养 的责任 我国 婚姻法 明文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这是因为兄弟姐妹,同出一源,从小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关系十分密切,当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负担未成年的弟妹的时候,不能不念骨肉之情而置之不顾。 二、兄弟姐妹对于患有精神病或 丧失劳动能力 、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兄弟姐妹有 扶养 义务吗? 关于兄弟姐妹是否对患有精神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的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1985年2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做出的《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其兄、姐均应承担法定的监护责任。但是,监护责任在法律上不等同于扶养义务,只有当 监护人 与扶养义务人合二为一时,监护责任与扶养义务才能够混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监护人与扶养义务人分立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例如,父母为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 ,但父母因特殊原因而暂时无法实际履行抚养义务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往往成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实际的抚养人。因此,法定的监护人是否必须承担扶养的义务,该批复指出,有负担能力的兄长,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孤老无靠或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成年弟、妹,从道德上、法律上均应认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能向社会推卸责任。 然而,由于这种“义务”在法律尚缺乏明文规定,因此,该批复中也强调处理案件时应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 三、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哪些?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后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四、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要符合什么条件?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 一般在父母去世或者不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作为成年且有能力的哥哥或者姐姐,其实对尚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是由抚养义务的。但这不能说兄姐就一定对弟妹有抚养义务,毕竟还是建立在一定条件之上,若条件不满足那自然也就没有这样的抚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