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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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31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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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0 06:21
一、经常居住地认定标准:
1、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证据问题有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下: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三、住所地和居住地的区别
1、住所地和居住地的区别:公民的住所地就是有效的身份证件上的地址,也就是户口薄上所填写的住址,这个地址一般是不会改变的,所以这个地址就是所要填写的住所地;居住地就是在一个地方一直连续居住的一定期限的地方就叫做居住地。
四、住所地认定标准
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3、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4、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设定,一般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