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31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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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5:48
你好,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不论是*指定的鉴定机构还是原被告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