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私划车位“创收”,业主车辆避让不及,损失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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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31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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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22:50
这个损失应该由物业公司来负责,因为是物业公司私划的车位,才导致业主车辆避让不及,导致撞上了消防栓。这里也有车主的责任,因为车主的技术欠佳,所以才导致发生了车祸。
物业公司的责任。
业主是正常行驶车辆,业主开着车从地下车库出来,突然之间遇到别人要停车,因为业主的车辆避让不及,所以才发生了车祸。业主如果不是为了避让那辆车,就不会发生这样的车祸,而这辆车所停靠的位置就是物业公司私划的车位。这是物业公司为自己创收而私划的车位,没有经过全体业主开会讨论,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作出的决定,这是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因为这些私划的车位,所以才导致业主车辆避让不及出了车祸,所以物业是有责任的。如果没有这些私划的车位,就不会影响业主的正常行驶,所以业主出事了理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业主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业主说,当时是为了避让私划车位的车,所以才撞向了消防栓。除了物业有责任以外,业主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业主开车的时候,没有做到精力集中,也因为技术欠佳,所以才导致业主驾驶的车辆失控,撞向了一旁的消防栓。如果业主的技术很好,就可能会避免发生这样的事,所以业主你要承担一部分自己的责任。
关于物业私划车位这件事,首先小区里的绿地是业主共有的,应该由业主们共同拥有和使用,不能由物业公司私自做主,他们私划车位的行为是不合适的,因为他们私划车位导致业主停车的视野范围变窄,所以出了事故就该由物业负责赔偿业主的损失。物业公司不要惦记小区里的绿地,要做好小区里的规划和管理,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22:51
物业私划车位“创收”,使道路变窄、造成业主车辆避让不及,损失由物业公司来担。主要依据如下:
1、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划设置之外,占用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私划车位“创收”的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不得随意改变”的规定。
2、私划车位“创收”的行为,属于擅自改变道路的用途;擅自占用道路停车必然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占用道路进行经营,同时又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如果物业公司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将业主所得收益转存维修基金的,还要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3、小区车位使用争议最多,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会借口“不成立业主大会、不选举业主委员会”怎么办;实际,去看建设单位是否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规定,就明白为什么不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由于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的义务,缺乏应当及时提交的“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其中包括按规划配建的停车设施(地上车场、地下车库以及按居民户数配置的停车位)。事实证明,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妨碍筹备首次业主大会。
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物业服务费中包括“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也应当承担业主的损失。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能帮助朋友,请予采纳、点赞。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22:51
有物业公司承担,因为物业私自划车位,才导致车避让不及撞上,也有车主的责任,所以最好不要私自改造啥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22:52
物业管理公司无权私自预留车位,指定车位导致原本宽阔的马路变窄,影响业主的交通。 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唐本人车辆因躲避其他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22:52
应该是物业承担,因为事情是因为物业私划车位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