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审计全覆盖 如何实现审计全覆盖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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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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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9 04:09
一、建立和完善审计项目库,实现审计项目对审计监督对象的全覆盖
要实现审计监督的全覆盖,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审计项目库。各级审计机关应对监管范围内的各业务领域审计项目进行全面的审计梳理和调查,将审计对象查列清楚,建立起全覆盖的审计项目库。
(一)根据使用财政资金的一级预算单位明细,将预算单位按重要程度编入审计项目库,分为每年必审单位和3-5年轮审一次的单位,以实现对财政预算单位审计的全覆盖。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管对象查列清楚,将领导干部按任职时间编入审计项目库,每年除根据组织部门的安排进行离任审计外,对达到一定任职年限的在任领导及时向组织部门提出任中审计的建议(年限可确定在3-5年)。这样每年在审计项目库中就能自然产生一批应进行任中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有利于实现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覆盖。
(三)将审计监管范围内的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查列清楚,将上述单位按重要程度编入审计项目库,分3-5年进行一次财务收支审计。这样每年在审计项目库中就能自然产生一批必审的企事业单位,有利于对这部分单位实现审计的全覆盖。
(四)将审计监管范围内的一些专项资金(基金)查列清楚,按资金(基金)的类型编入审计项目库,按重要程度分3-5年进行一次审计或审计调查,有利于对这部分资金(基金)实现审计的全覆盖。
(五)将其他渠道形成的审计项目(如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领导交办的审计任务、百姓关心的热点资金或问题、前年度取得较大成效的审计项目等)编入审计项目库,分轻重缓急编入年度审计计划或及时安排追加审计项目。
二、整合审计人力资源,创新审计模式,最大限度实现审计监督的全覆盖
与审计领域的广泛性相比,审计机关的人力资源十分有限。以现有人力,在同一年度甚至三年内难以做到对审计对象轮审一遍。因此,要实现审计工作全覆盖,就必须在充分发挥现有审计资源的效力、提高审计效率的前提下,进一步整合审计人力资源、创新审计模式。
(一)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和管理,在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达到审计监督的全覆盖。一是审计机关要制定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的中长期审计计划,全覆盖所有审计监督对象,增强审计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和连贯性,既要避免审计缺位又要避免重复审计,从而实现对审计监督对象的全覆盖;二是充分调度好现有*审计人员的力量,最大限度的完成审计项目计划,使*审计达到最大效力。一方面,要在完善内部考核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淡化部门、专业*,统一调配审计力量,采取组合审计、上下左右联动等审计方式,降低审计人力成本,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要考虑适当增加和充实审计人员,有效缓解人力资源紧张与工作任务繁多之间的矛盾。
(二)创新审计模式,充分利用好财政投资评审的力量。审计机关要通过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审计再监督,从而实现对财政投入资金的审计监督全覆盖。一是审计机关督促财政部门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监督行为,扩大财政投资评审监督范围,逐步达到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的全覆盖。二是审计机关设立专职的财政投资评审审计处室,制定对财政投资评审质量的审计监督办法,每年按固定程序和比例对财政投资评审质量进行抽审,通过审计再监督实现对财政投入资金的全覆盖。
(三)增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最大限度的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一是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必须经审计机关同意,从而增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支持和领导;二是探索派出*审计干部挂职*重要部门和大型国企集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模式(如向*的融资平台派出*审计干部挂职总审计师,向下属单位较多的国资委、*、教育局、卫生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农业局等*部门派出*审计干部挂职审计*),每三至四年为一期,定期调换,从而实现*审计人员对*重要部门和企业单位内部经济业务的审计全覆盖。
(四)尝试审计业务外包,充分发挥社会审计机构的专业作用。在最大限度整合国家审计内部项目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基础上,考虑尝试创新审计业务开展方式,即在建立有效核查机制的前提下,将审计业务外包给社会审计机构,寻求外部力量的专业支持,扩大一定时间周期内审计监督的作用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9 04:10
如何贯彻落实审计全覆盖:
审计全覆盖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涉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全部环节。审计全覆盖,是指动态意义上对审计监督对象的全面覆盖。即通过科学安排审计计划,合理选择审计方式,使所有监督对象在一定时间内都能接受审计监督,形成周期性的动态审计全覆盖。
①审计机关要通过在一定周期内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
②对重点部门、单位要每年审计,其他审计对象1个周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大*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坚持问题导向,对问题多、反映大的单位及领导干部要加大审计频次,实现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全覆盖。
③审计机关要依法对*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部门管理或其他单位受*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主要检查公共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措施和宏观*部署情况,公共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公共资金沉淀等情况,公共资金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公共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以及职责履行情况,以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④审计机关要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使用和运营的境内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主要检查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运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措施和宏观*部署情况,国有资产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产重大投资决策及投资绩效情况,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提高国有资产运营绩效。
⑤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海域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国有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源进行审计。主要检查国有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措施和宏观*部署情况,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相关资金的征收、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国有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
⑥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组、党工委)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主要检查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决策部署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展规划和*措施制定、执行情况及效果,重大决策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本人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等,以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⑦审计机关应当适应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加大审计资源统筹整合力度,避免重复审计,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审计机关应当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扩大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