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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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4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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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7 12:40
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专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