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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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5: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目前并未规定一审判决结案的具体时限,一审迟迟未判决,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投诉,上级人民*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