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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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06:48
系统的保护关税理论是在美国和德国产生的。18世纪末,美国第一任财政*A.汉密尔顿根据美国摆脱英国殖民经济统治、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强调要用关税来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在汉密尔顿的主持下,美国联邦*于1789年首先颁布了保护关税税则。1841年,德国历史学派先驱G.F.李斯特出版了《*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系统地论述了国家采取保护贸易*和保护关税*,以发展本国工业的理论。他站在德国工业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当时德国的大工业落后于英国),针锋相对地反对英国古典经济学派代表A.斯密等人的自由贸易理论。李斯特认为,自由竞争只有当两个国家在工业发展上处于大体相当的地位时,才能对双方有利。在没有*的竞争下,一个不发达的国家不论在生产上存在什么自然优势,如果不加以保护,工业就不会取得有效的发展和完全的独立,因此必须采取贸易保护*,而关税是保护国内工业的主要手段。他从自己的生产力学说出发,反驳了自由贸易主义者认为关税会给国家带来损失的论点。他说:财富本身和财富的原因(生产力)不同,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知要重要多少倍。保护关税如果会使财富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保护关税在初行时会使工业品价格提高,但是在国家建成了自己的充分发展的工业以后,这些商品由于国内生产成本较低,价格是会低落到国外进口产品以下的。李斯特还指出:由于各国在工业发展过程中所处地位不同,税率的修改必须逐步提高或降低。提高和降低到什么程度,要看落后国家与先进国家之间的具体情况。如果任何技术工业不能用原来的40~60%的保护税率建立起来,不能依靠在20~30%的税率的不断保护下持久存在,这个国家就缺少这种工业力量的基本条件。他还进一步提出,在机器制造业比较落后的国家,对于复杂机器的进口应当允许免税,因为机器工业是工业的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