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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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20:29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 上市公司收购 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在上述期限内,*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证券法》第90条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