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8 05:24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10:10
监理人员的第一类不良行为强调监理人员未按照强制性法律、法规实施质量、安全监理,其含义难以理解。可以说,监理人员应该按照监理规范,要求承包单位按照强制性法律、法规履行质量、安全生产义务,并不存在监理人员是否按照强制性条文进行监理的问题。而且,在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都明文规定监理单位和人员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理责任”,而并非质量责任和安全责任。如果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有部分(甚至全部)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就可以“合乎逻辑地”推理出监理未按照强制性条文监理而承担监理责任吗?进一步说,如果施工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条文施工,而客观上监理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监理人员的行为就是不良行为吗?如果可以认定监理人员勾结承包单位,有意降低工程质量,或监理人员长期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理,认定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建设主管部门不能认识到监理工作作为一种咨询行为的特殊性(不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不能仔细检查核对监理人员不良行为的构成要件,仅凭工程现场的短时间检查,跟多信息请关注好学教育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10:11
鉴别技能不够、立场不坚定、吃拿卡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