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7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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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2:53
剥夺*权利的原因对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单独适用剥夺*权利,主要原因有二:第一,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第二,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判决公民的*权利是*所赋予的,非经人民*司法判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权利不能继承,转让。除由人民*判决减刑或撤销附加刑,被判处剥夺*权利的人不能申请免除。也不能申请用其他刑罚替代。犯罪分子的*权利被剥夺后,其还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不服判决的上诉、申诉权利。如果有发明,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国家专利,也可委托他人有偿转让,以实现其财产利益。公民行使*权利的意义1、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法办事。2、勤政、廉洁、高效有利于*取信于民,有利于国家长久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剥夺*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