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3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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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9:49
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首先,甲不存在欺诈行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乙存在重大误解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本案中,1999年10月30日乙已经知道该电视机非原装,但直到2001年5月才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灭失。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9:49
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甲乙是以原装电视为合同标的的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甲提供的标的物严重瑕疵,致使合同根本的履行不能。因此,结论1 乙拥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权利都是有行使期间期间如何确定?合同法规定,买方的标的物质量瑕疵,卖方应该在规定期间内向买方提出(合同法158)期间没有规定 该如何?这里我忘记了是具体时间还是合理期间总之,乙在一年半以后提出解约,既不合理,也超过固定期间(可能是六个月)结论二 因此,乙没有权利解除和甲的合同 那么乙的损失怎么办?尽管题目中并没有说商场欺诈,但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仍然可以要求承担责任 我这个解释还有一个疑点,就是乙算不算消费者。给予消费者权益保*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精神,我们认为,次消费者也是消费者。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9:50
由于电视机是甲卖给乙的,现在乙发现是假货,要退货,甲无疑是要退的!同理,甲也可以要求商场退货。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9:50
依合同法乙很难主张权利,但他可以依产品质量法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