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和国际标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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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3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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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7:46
您好,您的问题范围过广,现就国民待遇原则进行一定介绍。
国民待遇亦称“国民待遇标准”。东道国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提供不低于本国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可以规定在本国的法律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国民待遇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和无条件的国民待遇两种。前者又有三种情况:
一是只给在本国领土上有住所的外国自然人和有营业所的外国法人以国民待遇;
二是根据国际公约给予缔约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国民待遇;
三是根据对等原则,互相给予国民待遇。
【扩展资料】国民待遇原则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方面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
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实施中注意的内容:
其一,任何成员不能以某种产品不受关税约束而本身又可对该产品征收更高关税为理由,对其征收更高的国内税。
其二,国民待遇必须在每宗进口产品案中都得到履行。因此,不能以某种产品获得了其他方面更优惠的待遇,或该产品出口国的其他出口产品获得了更为优惠的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行歧视。
其三,当某种产品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享有不同待遇时,其中最优惠的待遇应给予进口相同产品。在货物贸易中,世贸组织对国民待遇的实施也有例外规定:首先,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采购。
其次,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支付给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第三,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禁止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最后,世贸组织允许发展中国家自1995年1月1日起的5年中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这一期限延长为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