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3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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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7:18
1、先诉抗辩权的概念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 证人 在主 合同纠纷 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 债务人 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 仍然不能履行 债务 前,对 债权人 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 2、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 连带责任保证 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
根据《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