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3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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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2:48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