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3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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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0 08:07
法律分析:1、对明显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2、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3、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机关也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报案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会予以充分保障。但如果是虚假报案、恶意报案,不仅使有限的警力和警务资源浪费在处理无效警情上,无法高效打击违法犯罪,及时保护我们的权益,还有可能使没有违法的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损害*机关执法权威,这是法律不允许的。*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报案,并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是其法定职责。对于一些当事人的虚假报案,其行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接警*可以请求其单位*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