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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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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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03:17
公司破产债务清偿顺序为: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