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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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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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3 17:30
1、刘某在本案中不是当事人。《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采购员刘某的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当事人应当是贸易公司和服装厂。至于刘某,可以作为证人。在贸易公司承担合同义务后,因刘某的行为给贸易公司造成损失,贸易公司可以依据刘某的侵权行为另行起诉。起诉依据是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
2、当事人自愿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详见于《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作执行结案处理。”可见,和解协议得以履行的,执行程序将不会再启动。
3、合法。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也不具有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明确规定的“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仍然适用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详见《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66、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不予恢复执行。”“267、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