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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主要内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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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27

** 贾春旺二○○○年六月一日*机关人民*内务条令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宣誓第三章 内部关系第四章 警容风纪第五章 日常制度第六章 接待群众第七章 值班备勤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第九章 装备管理第十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第十一章 安全防卫与卫生第十二章 警徽、警歌第十三章 阅警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人民*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制定本条令。第二条 *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机关人民*(以下简称*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的良好形象,提高*队伍的战斗力,保证*机关*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第三条 *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第二章宣誓第四条 宣誓,是*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民警必须进行宣誓。第五条 宣誓的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我保证忠于中国*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第六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一)新录用的*民警,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学校组织宣誓。(二)宣誓前,*机关领导人员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人民*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四)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第七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一)宣誓大会开始。(二)奏(唱)国歌。(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五)宣誓人代表讲话。(六)领导讲话。(七)奏(唱)警歌。(八)宣誓大会结束。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第三章内部关系第八条 *民警,不论职务高低,*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第九条 *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第十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第十一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第十二条 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第十三条 不同建制的*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乱以及追捕逃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民警负责指挥。第十四条 *机关之间及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第四章警容风纪第十五条 着装*民警应当按照《*机关人民*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第十六条 仪容(一)*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民警发辫不得过肩。(二)*民警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第十七条 举止*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二)不得酗酒、*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三)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的声誉。第十八条 礼节(一)*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五)列队的*民警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六)*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七)*民警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八)*民警因公与非*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九)*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第五章日常制度第十九条 会议(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二)派出所、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三)县级*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一)各级*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三)下级*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第二十一条 请假销假(一)下级*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二)*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第二十二条 工作交接(一)*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二)*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第二十三条 证件(一)证件是*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身份。(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五)*民警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六)*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机关并补办。第二十四条 印章(一)各级*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 文件收发和保管各级*机关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第二十六条 保密*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秘密。*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第六章接待群众第二十七条 *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第二十八条 *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第二十九条 *机关应当根据各警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文明用语和忌语,严格遵照执行。第三十条 基层*机关应当设置群众接待室或者服务室,实行群众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接待领办制度。第三十一条 *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第三十二条 *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各级*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或者行驶中,乘车的*民警应当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报警与求助。第七章值班备勤第三十三条 *机关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第三十五条 值班人员职责(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十六条 值班记录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五)值班人员姓名。值班纪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第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第八章突发事件的处置第三十九条 *机关应当预先制订各种紧急行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县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一)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三)发生重大涉外事件;(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五)发生外敌侵扰、空袭;(六)其他紧急任务。第四十一条 *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第四十二条 *机关应当将所属民警的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详细登记,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调集警力。9-14第九章装备管理第四十三条 *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第四十四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三)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第四十五条 装备的保管(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帐目,专人管理。(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第四十六条 *民警佩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机关公务用*管理使用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机关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民警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第十章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第四十八条 *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第四十九条 办公秩序(一)严格门卫制度。办公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件。(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办公区。对确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办公区。(三)雇请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审查没有问题并批准后方可以雇用。(四)*民警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五)禁止商贩进入办公区或者在办公区旁摆摊设点。(六)严禁将办公区内用房出租给他人经商或者从事娱乐活动。第五十条 *机关办公区和宿舍区应当分开,基层科、所、队办公室和民警宿舍应当分设。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宿舍内办公或者在办公室内住宿。第五十一条 城市*所属分局、派出所,县*所属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中队,应当设置规格统一、美观大方、标志明显的灯箱或者门牌,便于群众辨认。第五十二条 内务设置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应当建立史迹陈列馆、荣誉室等,记录*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历史。第五十四条 派出所和基层警队应当建立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丰富民警的文体生活,保障民警身体健康和个人卫生。第十一章安全防卫与卫生第五十五条 *机关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第五十六条 *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民警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第五十七条 *机关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民警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一)执行拘留、逮捕等任务时,应当认真设计方案,周密组织实施,严防被违法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误伤群众。(二)执行审讯、看管、押解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脱逃、暴狱、袭警等事件。(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第五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第五十九条 卫生健康(一)*机关应当经常对民警进行卫生健康教育。(二)*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民警进行一次体检;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增强体质,丰富民警业余文化生活。第十二章警徽、警歌第六十条 警徽(一)警徽是人民*的象征和标志。*民警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二)警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使用。第六十一条 警歌(一)警歌是人民*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警歌的奏唱,可以用于各级*机关、*院校的重要庆典、集会、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警威的场合。(二)警歌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宜奏唱警歌的场合奏唱。(三)奏(唱)警歌时,*民警应当庄重肃立。第十三章阅警第六十二条 阅警是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机关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民警队伍的检阅。第六十三条 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县级以下*机关原则上不得举行阅警;特殊情况下确需举行的,应当报省级*机关批准。地(市)级*机关举行阅警,应当报省级*机关批准。*院校举行阅警,应当报主管机关批准。第六十四条 阅警式的主要程序(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三)阅警领导检阅队伍。(四)阅警领导讲话。(五)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六)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第十四章附则第六十五条 本条令适用于全国各级*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机关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及其人民*。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机关督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本条令由*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内务条令》(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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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民*内务条令

【颁布单位】 *
【颁布日期】 20000601
【实施日期】 20000601
【内容分类】 办公秩序管理
【文号】 *令第53号
【名称】 *机关人民*内务条令
【题注】 (2000年4月28日**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6月1日*令第53号发布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人民*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机关人民*(以下简称*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的良好形象,提高*队伍的战斗力,保证*机关*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
第三条 *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章名】 第二章 宣 誓
第四条 宣誓,是*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民警必须进行宣誓。
第五条 宣誓的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我保证忠于中国*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录用的*民警,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学校组织宣誓。
(二)宣誓前,*机关领导人员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人民*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
(四)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
第七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警歌。
(八)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章名】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八条 *民警,不论职务高低,*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九条 *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十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十一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
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十二条 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
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十三条 不同建制的*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乱以及追捕逃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民警负责指挥。
第十四条 *机关之间及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章名】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十五条 着 装
*民警应当按照《*机关人民*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第十六条 仪 容
(一)*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二)*民警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七条 举 止
*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二)不得酗酒、*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的声誉。
第十八条 礼 节
(一)*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五)列队的*民警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六)*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七)*民警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八)*民警因公与非*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九)*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章名】 第五章 日常制度
第十九条 会 议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派出所、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三)县级*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
(一)各级*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三)下级*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一条 请假销假
(一)下级*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交接
(一)*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二十三条 证 件
(一)证件是*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
示以表明人民*身份。
(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五)*民警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
(六)*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机关并补办。
第二十四条 印 章
(一)各级*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
(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
(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文件收发和保管
各级*机关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
第二十六条 保 密
*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秘密。
*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章名】 第六章 接待群众
第二十七条 *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第二十八条 *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机关应当根据各警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文明用语和忌语,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 基层*机关应当设置群众接待室或者服务室,实行群众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接待领办制度。
第三十一条 *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
第三十二条 *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各级*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或者行驶中,乘车的*民警应当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报警与求助。
【章名】 第七章 值班备勤
第三十三条 *机关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第三十五条 值班人员职责
(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 值班记录
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五)值班人员姓名。
值班纪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
【章名】 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 *机关应当预先制定各种紧急行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县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一)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五)发生外敌侵扰、空袭;
(六)其他紧急任务。
第四十一条 *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机关应当将所属民警的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详细登记,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调集警力。
【章名】 第九章 装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四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三)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四十五条 装备的保管
(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账目,专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
(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四十六条 *民警佩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机关公务用*管理使用规定》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民警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章名】 第十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第四十八条 *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第四十九条 办公秩序 (一)严格门卫制度。办公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件。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办公区。对确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办公区。
(三)雇请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审查没有问题并批准后方可以雇用。
(四)*民警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禁止商贩进入办公区或者在办公区旁摆摊设点。
(六)严禁将办公区内用房出租给他人经商或者从事娱乐活动。
第五十条 *机关办公区和宿舍区应当分开,基层科、所、队办公室和民警宿舍应当分设。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宿舍内办公或者在办公室内住宿。
第五十一条 城市*所属分局、派出所,县*所属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中队,应当设置规格统一、美观大方、标志明显的灯箱或者门牌,便于群众辨认。
第五十二条 内务设置
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应当建立史迹陈列馆、荣誉室等,记录*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历史。
第五十四条 派出所和基层警队应当建立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丰富民警的文体生活,保障民警身体健康和个人卫生。
【章名】 第十一章 安全防卫与卫生
第五十五条 *机关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 *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民警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七条 *机关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民警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一)执行拘留、逮捕等任务时,应当认真设计方案,周密组织实施,严防被违法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误伤群众。
(二)执行审讯、看管、押解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脱逃、暴狱、袭警等事件。
(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第五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卫生健康
(一)*机关应当经常对民警进行卫生健康教育。
(二)*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民警进行一次体检;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增强体质,丰富民警业余文化生活。
【章名】 第十二章 警徽、警歌
第六十条 警 徽 (一)警徽是人民*的象征和标志。*民警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二)警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警 歌
(一)警歌是人民*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警歌的奏(唱),可以用于各级*机关、*院校的重要庆典、集会、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警威的场合。
(二)警歌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宜奏(唱)警歌的场合奏(唱)。
(三)奏(唱)警歌时,*民警应当庄重肃立。
【章名】 第十三章 阅 警
第六十二条 阅警是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机关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民警队伍的检阅。
第六十三条 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县级以下*机关原则上不得举行阅警;特殊情况下确需举行的,应当报省级*机关批准。地(市)级*机关举行阅警,应当报省级*机关批准。*院校举行阅警,应当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十四条 阅警式的主要程序
(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三)阅警领导检阅队伍。
(四)阅警领导讲话。
(五)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六)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
【章名】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令适用于全国各级*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机关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及其人民*。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机关督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条令由*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内务条令》(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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