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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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3:06
赔付方式为总金额200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双方先各算出损失金额,
主责一方,先使用自己的交强险金额(2000元)赔付,剩余金额的70%由自己的保险公司买单垫付,其余的金额由次责一方向其投保保险公司索赔;
对于次责一方来说,先使用自己的交强险金额(2000元)赔付对方,对方剩余金额的30%由自己的保险公司买单垫付,其余的金额由次责一方向其投保保险公司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3:06
赔付方法如下:
双方先各算出损失金额,主责一方,先使用自己的交强险金额(2000元)赔付,剩余金额的70%由自己的保险公司买单垫付,其余的金额由次责一方向其投保保险公司索赔;
对于次责一方来说,先使用自己的交强险金额(2000元)赔付对方,对方剩余金额的30%由自己的保险公司买单垫付,其余的金额由次责一方向其投保保险公司索赔。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如下:
1、按交通法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先由机动车在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被保险人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额度为: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
2、交强险赔偿完毕后如仍有不足部分再根据责任划分各自由商业险或自行承担;
3、事故中如有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时,减轻其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0%左右,即同等责任机动车承担不足部分的60%,非机动车承担40%,以此类推;
4、如果事故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行人,直接按责任比例分担就行。
二、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
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2、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构成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
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划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3:07
不是的 你们是双方的保险公司赔付,定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才需要自己掏钱。也就是说他的保险公司赔你的车,你的保险公司赔他的车,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3:08
他主责的话,你的1W 里面 2000由他交强险赔付,剩下8000向他要求 5600(这5600最终由他的保险公司买单) ,至于剩下 2400 找自己保险公司。 对于他来说。2000由你交强险赔付,2400找你(这2400最终由你的保险公司买单),5600由他自己商业险。追答他没有车损你给他2400?楼主不是说对方损失也差不多1w 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3:08
不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