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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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9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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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09: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家海洋局研究所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科研机构,根据**关于科技*改革的决定,实行所长负责制。为了有效地实行所长负责制,贯彻“党政职责分工”的原则,明确所长、*、职工代表大会等的职权、工作任务以及相互关系,以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搞好研究所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所长受国家海洋局的委托管理研究所,代表研究所向国家海洋局负责。对本所的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所长作为研究所的法人代表,全权处理与外单位的各种业务关系。第三条 所*对研究所党的工作、思想*工作、工会工作和共青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的贯彻执行,对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实行监督保证。第四条 所**一般由所党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局党组任命,或由局直接任命,是所党的工作、思想*工作的负责人,对所的全面工作负有保证、监督、协调的责任。第五条 所长与*是研究所党政主要领导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党政分工的关系。各自对自己所领导的工作负全面责任。所长与*同是研究所的领导人,他们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实现全所的目标。第六条 研究所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成立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所工会是职工的群众组织,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有关事项。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在所*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七条 所务会议是所长依靠集体进行决策的组织形式。第八条 所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在学术方面的咨询、参谋、监督机构。第二章 所长的职责与权限第九条 所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基本理论知识和*水平。
2、事业心强,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卓有成效地组织和指挥所的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
3、能够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接受*的支持、帮助和监督;
4、能够发扬民主,团结同志,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善于依靠专家、内行集体决策;
5、能够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6、能够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结合业务工作做好思想*工作。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研究所的所长一般由局委派,也可由本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后报局任命。所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所长因故不在位时,由所长指定(并报上级备案)的副所长行使所长职权。第十一条 所长的基本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落实党的科技方针,体现改革的精神,坚持正确的办所方向;
2、主持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包括科研、新产品试制、标准、情报、行业技术组织工作等)和横向合同任务;
3、确保科研质量,力求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4、努力提高所的科研业务水平;积极推动技术进步,加强业务培训;有效地使用各种资金,搞好所的基本建设,保证研究所长期稳定地发展;
5、组织制定本所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正常的科研秩序,不断提高科研工作效率和效益;
6、关心职工生活,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结合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主动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7、负责全所人员的人身安全,搞好国家财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8、定期向*(一般为半年)、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为一年)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第十二条 所长行使以下职权:
1、决策权
对研究所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等有决策权,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2、领导权
所长对本所的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
副所长在所长领导下按分工协助所长工作,并向所长负责;
所长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和研究室(工厂)直接实施领导。
3、任免、聘任权
所长有权确定机关行政职能部门和研究室(工厂)的负责人人选,征求*意见后,进行任命;对不称职的,在征求*意见后予以免职,所长与*意见不一致时,应充分交换意见,以求正确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副所长由所长提名,经*讨论后,报局审批任命。所长根据有关规定有权聘任专业技术人员。
4、决定权
所长有权对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对管理*和行政机构的变更,对职工的调动、招聘和解雇,对合同的签订,对科研、生产经费的使用等作出决定。
5、奖惩权
所长有权对所属人员实施经济和行政上的奖励和处分,并负责“所长奖励基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