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7 07:3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02:05
妊娠期的心血管病是妊娠期的重要合并症,妊娠与分娩均可给心脏增加额外负担,如心脏功能不全,极易造成严重后果,故妊娠合并心脏病仍为产妇四大死亡原因之一。妊娠合并心脏病(风心病,先心病多见),国内报道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发病率大约为1.09%,国外报道田20世纪40年代的2.5%~3.5%下降到70年代的0.5%~2%。风心病与先心病的比例由原来的20:1变为34:1,近年来由于风湿热能得到及时与彻底治疗,因而疾病发展累及心脏的情况亦逐渐减少。同时随着心脏内科先进的诊断技术及心脏外科的手术进展,先心病患者多半能健康地成长至育龄时期,并能胜任妊娠的额外负担,因此使发病率相应增高。
正常妊娠时,由于血液动力学改变约1/3孕妇膈肌上移,脊柱前凸,心脏向上向右移位,与真性心脏扩大不易鉴别,有个别孕妇出现心律不齐,大部分孕妇由于髂静脉及盆腔静脉受压,而引起下肢浮肿,很难鉴别是真性或假性心脏病,根据临床经验,我们认为有心脏扩大,心尖区有粗糙响亮的收缩期杂音,舒张期杂音,严重心律不齐应考虑有真性心脏病的存在。
如发现心脏病,如何判断妊娠的继续,医学上用心功能分级法来判断是否能承受妊娠及妊娠的继续,根据多年来临床沿用的征得心脏病协会之心功能分级,比较实用。心功能分级有4级:1级:普通体力话动不引起不适;Ⅱ级:普通体力活动引起不适并稍感不能胜任;Ⅲ级:一般体力活动不受*,轻微运动即感不适,或不能胜任,休息后好转,尚有代偿功能:Ⅳ级:不能胜任任何体力活动。一般来说,Ⅰ、Ⅱ级心脏病合并妊娠往往预后较好。心脏病对母婴后果与心功能密切相关,尤其心功能越差,预后越差。
关于心脏情况能否继续妊娠,应在妊娠前或妊娠第三个月前以及继续妊娠者至妊娠后8个月时作全面衡量。
我们认为有以下情况应终止妊娠:(1)心功能达Ⅱ~Ⅲ级,经治疗后不见好转,或一度好转,随妊娠月份增加,而心功能又升至皿级者。(2)有心衰病史,并伴有其他内科系统合并症。(3)妊娠期有高热、咽痛、关节酸痛等风湿热话动期。(4)有先天性心脏病,经心血管科检查,有严重的右向左分流表现,同时要注意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胎儿受到缺氧与双亲遗传的不利条件为正常人先天性心脏病发生率的6倍,故视轻重考虑患者能否妊娠或继续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