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7 07:3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5:57
因单位未及时足额向你支付工资,你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后,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由法律依据的,会得到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追问那现在我需要向公司交接吗?其实都已经交接完了,所有内容都写到了交接申请书上,并且给了董事长。现在我收到的《交接通知书》上面公司名少了一个关键字,章也跟以前的公章不同。PS我有很多文件的公章都一样,但这个章字间距不同。我怀疑是公司副总伪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