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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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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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人民*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
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8、有请求法庭支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
10、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提起反诉的权利;
11、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2、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
13、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有: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3、提供证据;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5:25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