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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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4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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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06:56
会计*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区别
会计*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改用另一个会计*的行为。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企业应当以变更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变更是会计*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基础。
(1)以会计确认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6项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是会计处理的首要环节。一般地,对会计确认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变更。例如,企业在前期将某项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而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该项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该项会计确认发生变更,即前期将研发费用确认为一项费用,而当期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该事项中会计确认发生变化,所以该变更是会计*变更。
(2)以计量基础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5项会计计量属性,是会计处理的计量基础。一般地,对计量基础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变更。例如,企业在前期对购入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采用历史成本,而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该类固定资产初始成本应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该事项中计量基础发生变化,所以该变更是会计*变更。
(3)以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了财务报表项目应采用的列报原则。一般地,对列报项目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变更。例如,某商业企业在前期将商品采购费用列入当期损益,当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将采购费用列入存货成本。因为列报项目发生变化,所以该变更是会计*变更。
(4)根据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所选择的、为取得与资产负债表项目有关的金额或数值(如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等)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不是会计*变更,而是会计估计变更。例如,企业需要对某项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在资产不存在销售协议和活跃市场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对该项资产进行估计;在资产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其公允价值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估计。因为企业所确定的公允价值是与该项资产有关的金额,所以为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处理方法是会计估计,不是会计*,相应地,当企业面对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其采用的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变更,不是会计*变更。
常见的会计*变更有:
(1)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从原规定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
(2)坏账核算从直接转销法改为备抵法;
(3)所得税核算方法从应付税款法改为纳税影响会计法;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应收款项从不计提准备改为计提准备;
(5)收入确认由完成合同法改为完工百分比法;
(6)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二》规定: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所做的变更,应在首次执行的当期作为会计*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7)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一》规定在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的情况下,由原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计提坏账准备改按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作为会计*变更处理。
(8)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9)存货发出方法的变更
常见的会计估计变更: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3)固定资产的与及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及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4)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5)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6)债权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7)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8)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的改变。
会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1.企业依据法律、行*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的情况:
①
国家发布相关会计处理办法的,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②
国家没有发布相关会计处理办法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2.会计*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3.确定会计*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不改变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以前期间的报告结果。
1.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
2.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3.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项目中。
4.企业难以区分某项变更区分是会计*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