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1:2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9:31
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渊源有以下几种: 第一是刑法典。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我国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1997年 经过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谓刑法典。当人们院“刑法第xx条”或“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等时,其中的“刑法”都是指刑法典。 第二是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1981年6月至1995年10月,全国*常委会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如《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这些单行刑法要么是针对旧刑法典的漏洞作了增加规定,要么是针对旧刑法典的不完善作了补充规定,要么是针对旧刑法典的缺陷作了修改规定。但随着新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其中《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15个单行刑法被废止;《关于禁毒的决定》等8个单行刑法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失去效力,有关行政处罚与行政措施的规定则继续有效。这是因为上述23个单行刑法的内容基本上都已纳入新刑法典。新刑法典颁布后,全国*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 第三是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与国外的附属刑法不同,我国以往的附属刑法都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旧刑法典公布后,出现了130余个附属刑法条文,对完善刑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新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这些附属刑法规范基本上都失去了效力。新刑法典颁布后,行*、经济法等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只是形式上概括性地重申了刑法的相关内容(往往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对刑法做出解释、补充、修改等实质性规定。这些规定很难称得上附属刑法。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经济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但这种规定只在特定地域适用,没有普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