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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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57
那么,《食品安全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第二款规定,只有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从条文来理解,对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只有农民个人,二就是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自产。也就是说,只符合其中一个条件都不是法律规定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情形。再来看对该条的立法资料。据记载,全国*常委会在审议这一条时,曾经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也纳入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但是,在最终通过的条文时没有采纳这种观点。也就是说,立法机关已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经营主体排除了在外。作为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主体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排除在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之外。其他的诸如个体工商户、公司等市场经营主体就更不用说了。大家都知道,《食品安全法》只是把原《食品卫生法》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经营主体分解为生产、流通、餐馆服务三个环节分别办理许可证而已;法律上没有把原本应该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经营项目进行缩小。而在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切实做好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 [2007]136号规定,猪肉经营实行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等。也就是说,经营猪肉必须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而猪肉属于食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