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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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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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8 10:43
天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8969元。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400元,七档3000元,八档3600元,九档4200元,十档4800元。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8969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364元至18969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364元。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364元。
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364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364元。
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6323元。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由单位代扣。并由本人缴费工资百分之八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八。自由职业者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由个体经济组织和本人共同缴纳目前,雇工本人的缴纳比例为百分之七,以后随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