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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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9:24
反*一词是在资产阶级*后出现的。但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中,一般不用反*罪这个罪名,而用内乱罪、外患罪等罪名。在中国现代史上,最早规定惩治反*罪的法律,是1927年3月武汉国民*公布的《反*罪条例》,它规定:“凡意图*国民*,或推翻国民*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之*者,均为反*行为。”这个法律在打击当时猖狂的反*破坏活动、保卫*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在中国*党领导下的*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历来十分重视同反*罪作斗争,1934年就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在总结*反*运动经验的基础上,于1951年2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条例》,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1979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反*罪规定在分则第 1章,并在第90条为反*罪规定了如下的定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罪。”这一规定指明了中国刑法上反*罪的实质,划清了反*罪与非反*罪的原则界限。
中国刑法上的反*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反*罪的客体的重要性,决定了反*罪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也就是中国《刑法》 第91~102条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的行为。
反*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公民(包括外国人)。但有些反*罪(如背叛祖国罪、投敌叛变罪等)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反*罪的主观方面,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不具有这种目的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能构成反*罪。有无这一目的,是区分反*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