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纪严于法”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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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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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6:11
严是爱,宽是害。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就是要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用严格的纪律约束干部行为,把干部权力关进规矩的笼子里,为避免干部犯下更大错误设置了一道屏障。
毕竟,违法乱纪所承担的后果大不一样。违反党的纪律,葬送的至多是前途或饭碗。可一旦触犯国家法律,那失去的将是自由或生命。两相比较孰重孰轻,谁都能算清楚。
当然,干部若想真正保护好自己,最管用的办法还是要提高自律意识。试想,如果干部都能主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都能自觉把“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那党纪即使再严厉,问责板子也不会落到自己的身上。
扩展资料:
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提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什么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立起来、严起来,在法律底线之前架起带电的“高压线”;就要把严明纪律贯穿于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使纪律规矩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就要促使党员干部远离纪律和规矩红线,防止更多的人由违纪跌入*深渊。这既是遏制*增量的有效途径,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和保护。
坚持挺纪在前,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要转变。
履行监督责任,就要运用好“四种形态”,冲着纪律去,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注重把工作目标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把工作手段从“抓大放小”到“抓早抓小”转变,把处理方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把工作重点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维护好党组织的生态健康。
坚持挺纪在前,广大党员干部问症就医要主动。
讳疾忌医不是好同志。党员干部要明晰纪律底线,做到心中有戒,目中有法,坚持把守纪律、守规矩作为党员干部自身的基本要求,让守纪守规作为绝大多数党员的常态。
一旦出现问题不在单位搞闭门*、体内循环,要及时主动找纪检监察部门说明情况,做到防微杜渐。
全面从严治党,最终要促使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纪严于法,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也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良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四种形态”是一剂良方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6:11
“纪严于法,是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身份所决定的。党作为先进的*组织,章程和纪律,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比如,一个老百姓对社会生活中不如意的事情,当众抱怨甚至骂娘,或许我们只当是一种意见或情绪的表达。而一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分场合、不讲原则,胡乱表态,甚至与党的*对着干,这恐怕就是*问题。”
从违纪违规到违法犯罪,是一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发展过程。
其一,违纪可能是违法的初始阶段,违法乃至犯罪往往是从违纪违规开始的。其二,违纪和违法性质完全不同,违纪通常导致严重错误,而违法已经涉嫌犯罪。前者只是致病,而后者可能致命。
可见,从违纪违规到违法犯罪,中间还有一块常常被忽视的地带,还有不少可以纠正的机会和改变的余地。
从严治党,严在哪里?既要严在抓大案要案,也要严在抓监督执纪。这些年的一个教训,就是有的地方,执行党的纪律和规矩太松太软,有的党员干部甚至视党章为无物。
王岐山同志在陕西调研时强调,要坚持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这个重要观点,反映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的新思路,体现了党内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构想,对创新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纪严于法,是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身份所决定的。在一些党员干部中流行一种看法,“党员干部也是人,人之所欲我欲,人之所求我求,有何不妥?”这样想,不能算错,但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党员干部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外,还要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
国法与党纪高度统一,正如党必须在*和法律的规定内活动。区别仅仅在于,党作为先进的*组织,章程和纪律,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比如,一个老百姓对社会生活中不如意的事情,当众抱怨甚至骂娘,或许我们只当是一种意见或情绪的表达。而一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分场合、不讲原则,胡乱表态,甚至与党的*对着干,这恐怕就是*问题。
为什么党纪应该严于国法?道理无需多讲。强调这一点,是想说,如果一个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那么不用问,他一定是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反之,不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放在眼里,离违法犯罪也就不远了。
这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种“取法乎上”。
纪严于法,把纪律挺在前面,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也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良方。是人,就可能走弯路犯错误,关键是要有人及时帮助。有的地方,对领导干部平时几乎没有提醒,有了问题也很少批评,更谈不上有力度的监督。“今天好干部,明天阶下囚”等现象,通常与此有关。
纪律挺在前面,就是预防为先。合理的机制应该是,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猛击一掌,及时提醒,是常态。较轻微处分和组织处理,是大多数;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立案审查、绳之以法,是极极少数。其实,绝大多数问题,在第一或第二层次,就可以得到解决。
凡属“断崖”,多因没有缓冲;凡属“猝死”,皆因毫无戒备。
纪严于法,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纪检监察当然离不开查案子,但又绝不仅仅是单纯查案子。正如,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惩治*,但也绝不仅仅是抓贪官。纪律审查就是检查纪律,监督、促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守住纪律的底线。用严格执纪,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说,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实现法律和纪律分开,对于更好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大有好处。
抓细抓小,动辄则咎,需要从纪律和规矩的点点滴滴做起。坚持不懈,久久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