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差异计提所得税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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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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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9 14:32
请看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01月27 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答复:
⒉问:企业2010年1月发放2009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对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已经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工资并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则发放的工资在所属年度可税前扣除。若该部分工资超过汇算清缴期发放,则在所属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并入发放年度扣除。如果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即使企业当年度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如果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另外,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一般为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当年计算扣除。
由上可知,本年提取的应付工资如果在本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实际发放的,不需要调整。超过期限的必须进行调整。
希望能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