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民办教育许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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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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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11:34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筹设。
2、提交筹设有关资料。
3、批准筹设。
4、申请设立,并提交有关资料。
5、组织实地考察。
6、填写《申报审批表》,并报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7、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报经局*办公会研究。
8、批准设立,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设资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证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须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健康证)。
6、提供其它需要材料。(卫生防疫、资产评估、建筑质量证明、消防合格证明、租房协议)
四、办理时限。
1、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3、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